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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取消QFII/RQFII在外汇局办理资金登记的行政许可要求

发布日期:2024-02-26 13:07    点击次数:107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消息,为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外汇管理改革,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逐步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 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一是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取消QFII/RQFII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资金登记的行政许可要求,明确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登记由主报告人(托管银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

  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不再区分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并二者收支范围,减少市场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

  三是进一步简化汇兑管理。不再要求外币对应的人民币账户内本金及投资收益必须兑换为外币后汇出,可直接汇出人民币资金。以初次办理登记时提交的遵守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一次性承诺函,替代每次办理收益汇出业务时需提交的完税承诺函等相关材料。

  四是进一步便利外汇风险管理。除托管银行外,QFII/RQFII 还可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登记管理、账户和汇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附则等章节内容。

  通知全文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bhz@pbc.gov.cn或zibensi@mail.safe.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资金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货币合作处(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邮政编码100800)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资本市场处(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资金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63或010-684022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0日。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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